东阿县公安局:
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贵局正在侦办中,之前辩护人已经向贵局提交了为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现就对李某某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本案中,据辩护人初步了解,嫌疑人李某某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他人所利用,被裹进他人涉嫌的诈骗案中,其本人一辈子都诚信守法做人,光明磊落。当嫌疑人得知自己被他人所利用已经涉嫌犯罪,其悔恨不已,热切希望涉嫌犯罪的其他嫌疑人早日归案,受到法律的严惩!诈骗罪本身不属于暴力型犯罪,加之嫌疑人李某某的实际情况,不可能继续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可能与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二、嫌疑人李某某患有心脑血管、抑郁等疾病,需常年吃药进行维持,长期被羁押,其健康状况难以承受。
三、据了解,本案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且归案日期难以确定,如果对嫌疑人李某某进行逮捕羁押,则无法确保捕后羁押期内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难以确保在捕后羁押期内本案能全案侦查终结,如果对已到案的嫌疑人李某某进行长期关押,即增加国家办案司法资源,对嫌疑人本人也有失公平。
四、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涉嫌犯罪的事实,态度良好。
五、“能不捕,则不捕”符合当前的刑事诉讼司法原则,是保障司法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领导同志多次进行强调。
六、嫌疑人李某某及其近亲属愿意积极为贵局提供取保候审保证人或保证金。
综上,恳请尊敬的办案警官对嫌疑人李某某到底有没有进行逮捕的十分必要性以及对辩护人以上提出的几点意见进行审慎审查,恳请对嫌疑人李某某给予采取去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贵局对本案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向不辞辛劳日夜奋斗在公安战线上的警官们致敬!
辩护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明彦
2021年 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