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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德时|时间:2020年06月13日|7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X利用互联网搜索工具,搜索并租用免备案的服务器,在装配Linux7.0操作系统的计算机上通过“宝塔面板”控制端多次为赌博、博彩等违法网站进行301跳转,使中国网民可以快速访问这些违法网站。
经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安大队勘验(开公(网)勘【2019】06号、开公(网)勘【2019】07号、开公(网)勘【2019】08号、开公(网)勘【2019】09号、开公(网)勘【2019】10号、开公(网)勘【2019】11号、开公(网)勘【2019】12号、开公(网)勘【2019】13号),被告人王X为143家赌博网站进行了301跳转并从中收取费用,共获利3万余元,现被告人王X已退还赃款4万元。
被告人王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X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未到庭证人孙某、王X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查获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王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案发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王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王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
二、对于被告人王X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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