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么该教育费应否包括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或其他辅导、培训班的费用呢?
1、一般情况下,法院所判令的抚养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所约定的抚养费(无特殊约定时)是指子女正常或基本的生活、教育及医疗花费,比如,子女幼儿园的托保费、饭费、校车费、感冒发烧等买药的费用,但如果子女因病住院发生的非正常(无法预料)的医疗花费则不包括在该抚养费中,另一方应当负担。
2、子女发生的课外兴趣班或补课的费用应否包括在基本教育费中目前尚无统一定论,本文案例以主张给付费用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发生的教育费是非正常花费为由不予认定,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考虑离婚时已参加课外班的情况、双方(尤其是另一方)的经济条件、另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参加该课外班等情况综合判定。
3、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尽量协商解决,并可就兴趣班花费、医疗费花费超约定限额等进行约定,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4、抚养子女一方为子女支付额外费用时应尽量保留支付痕迹、正规合法的票据(票据抬头应为子女的姓名),以备向另一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