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以后,按照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一般数额较大)财产(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返还中的彩礼即是基于此意义产生的财物返还的纠纷,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赠与返还。
2、要求返还的主体一般为接受彩礼的一方,实践中的接受彩礼的一方除了男女双方,往往还包括了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所以,要求返还的主体可为男女双方或双方的父母亲属等,本案即将女方及女方的父母列为了被告,并判令三人承担返还责任。
3、嫁妆一般是父母对出嫁女儿的一种财物赠与,在财产性质的归属上,多数法院认为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单独赠与,属女方的婚前财产,本文案例对于女方父母给付的财物即是做了此种认定。
4、彩礼返还的数额并没有统一的尺度,法院一般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子女情况、给付彩礼一方的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判断后,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