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主任律师
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所有权归自己子女适用司解三第7条是没有争议的,但实践中子女婚后买房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也非常普遍,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不大,关键是父母出资的部分,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观点和吴晓芳法官的个人观点也不一致,至于各地基层法院的判法更是难以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意见:部分出资按照司解二第22条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8页)
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处理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亟需予以明确。第一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处理。
第二种意见: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出资者子女名下的,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部分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分割时该部分出资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但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从更加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倾向于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的观点: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该出资部分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的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精神,该部分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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