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主任律师
自2010年到2017年,我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2018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 437.4 万对,比上年增长 5.2%,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370.4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6.9 万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离婚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协商一致,以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双方的婚姻.
但是,看似简单便捷的离婚方式,却可能在后期产生大麻烦,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簿公堂的大有人在。分析产生的原因,不外乎这样几个:一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约定,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的财产,其中一方离婚后要求分割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约定不明,导致双方争议,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或确权之诉的……今天我就为您捋一捋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那些坑。
一、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后期履行中发生争议,对簿公堂
约定不明是离婚协议最大的坑,因为离婚协议往往是双方经过博弈后签订的,其中可能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或一方因为对方掌握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所做的妥协,但如果协议约定不明,当时签订协议的“弱势”一方可能在离婚目的达成后反悔,致使当时的承诺变成了日后的空口无凭,法院在裁判时只能依据现有证据或有关合理性予以裁判。
案情: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无财产分割;房屋分割:位于泉水的私有房屋归男方所有;位于山东省龙口市私有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债权债务处理:无债权债务。离婚后,男方起诉至法院,称因购买山东龙口的房屋缴纳的款项来源是用泉水的房屋抵押贷款40万而缴纳的,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笔贷款中的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要求女方偿还尚欠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4万元。女方不予认可,认为协议书中的贷款偿还是指龙口房屋的贷款,泉水的房子与女方无关,该房子的贷款也与女方无关。
法院观点:一审认为,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这一表述结合被告(女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来看可以认定系对山东龙口的房屋设定的,同时原告亦没有举证证明案涉40万借款用于山东龙口房屋房款全部的使用。故从本案房款用途证据来看原告(男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充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均否认有债权债务,在房屋分割一项中原告所主张的贷款由被告偿还也是体现在山东房屋的后面,故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山东房屋的总价款为32万元,泉水房屋抵押贷款40万元,高于山东房屋的总价款,如《离婚协议书》的原意为由女方承担贷款,则女方得到房屋的总价值尚不能抵偿其负担的贷款,此种分配显系不合常理,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所认定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但一定是法律事实,只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本案例的客观事实究竟怎样,只有该夫妻二人知晓,但如果当时夫妻二人的协议约定再明确清晰一些,后面的争议就不一定会发生了。
二、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剩余房贷由一方承担,离婚后一方未按期支付贷款,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还款
三、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居住,离婚后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四、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一方拟出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遭遇障碍
依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但目前在大连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仍然需要审查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即使双方一致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系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应在离婚协议中予以明确并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否则转让房产将遭遇障碍,如若另一方不予配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以上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部分的常见问题,也是诉讼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列举的财产主要以房产为例,而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商业保险、股票、股权等),但无论何种形式的财产,约定均应当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对某些条款可利用违约金对义务方进行制约,以督促义务方及时履行有关义务。多财产、财产形式多样及权利性质复杂的财产应当找寻专业人士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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