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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的胜利 强制猥亵妇女罪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5人看过

细节的胜利 强制猥亵妇女罪获从轻处罚

2016年下半年,天津市和平区发生一起强制猥亵妇女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家属经朋友介绍得知范律师专业办理刑事犯罪案件,遂找到范律师寻求帮助。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二至四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经律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下半年某月某日晚,二人相约在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吃饭娱乐。饭后,嫌疑人李某某将张某带至僻静无人处,强行搂抱张某,并脱掉被害人裙子,用手抠摸张某生殖器,并将手伸入张某阴部,遭被害人张某强烈反抗,李某某慌忙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将嫌疑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归案。

二、案件办理经过

(一)“拒不供述”还是“如实供述”?

经常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律师经常能听说一句玩笑话,叫作“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但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告诉我们,这句话只适用于极少数证据不充足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如果证据已经非常充分,嫌疑人还拒不供述犯罪事实,那无异于自己给自己加刑期。我们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经常能碰到这样的嫌疑人,本案中的嫌疑人李某某即是如此。在范律师到看守所见他之前,它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被害人陈述“孤掌难鸣”,所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后来经律师了解,虽然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录像,但本案的鉴定报告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因此,范律师两次到看守所给嫌疑人做工作,晓以利弊,最终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本案最后能够从轻的基础。所以说,“拒不供述”与“如实供述”孰优孰劣并非绝对,都要根据自己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而定。

(二)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

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往往难以区分,因为这两种行为的行为方式与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接近,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具有强奸的犯罪故意,还是具有强制猥亵的犯罪故意。那么,这两种情况如何区分呢?范律师认为:首先,因为这是被告人主观故意的问题,当时他是怎么想的,自己最清楚,所以被告人的供述非常重要,尤其是前几次供述;其次,要结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判断,包括作案时是否伴随什么言语、是否有撕扯衣服、哪个部位有伤痕等;再次,最重要的一点,能否在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等书证或者物证中找出破绽。在本案中,由于被害人报案时感觉自己非常受伤害,报的是强奸案,所以公安机关一开始的侦查方向是强奸罪。但后来律师发现,鉴定意见中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提取到的混合成分是人体汗液分泌物,而并非男性精液分泌物。因此,本案最后起诉到法院的罪名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三)检察院量刑建议二至四年,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本案猥亵情节较为恶劣,公诉机关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对被告人李某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对这样的量刑建议,一般的解读应该是有期徒刑三年。在开庭前,范律师查阅了全国各地法院大量的判例,并征求了几名法官、检察官朋友的意见,形成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开庭时据理力争,并建议人民法院在有期徒刑以下量刑。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办案小结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盗抢类案件数量没有明显的变化,但毒品犯罪、性犯罪等由于人们精神层面导致的犯罪却出现明显的增长。所以,国家也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性犯罪,并于2015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从此,猥亵十四周岁以上男性的行为也构成犯罪,纳入了刑法规范的范畴之内。作为一名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中,也应对嫌疑人承担一部分心理疏导的责任与义务,不但要帮他们早日获得自由,还要帮他们走进充满阳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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