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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重大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成功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964人看过

无罪判决---重大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成功

2015年4月,经朋友介绍,犯罪嫌疑人金某的家属找到天津刑事辩护律师范律师为金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刑事辩护。本案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在范律师和家属的坚持下,2017年5月,该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宣判金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的一天,公安机关将嫌疑人金某抓获,认为其有贩卖毒品罪的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指控,嫌疑人金某某从其上线处购买毒品,与同住犯罪嫌疑人刘某分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冰毒140余克,有其两名上线证言、同住人刘某证言、金某部分有罪供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所提部分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根据金某有罪供述与同住人刘某证言相吻合部分,以及金某随身携带的冰毒数量,认定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冰毒11克,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宣判后,金某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过程中,辩护人范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过程中出现逻辑错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结论。二审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宣判金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金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律师办案经过与主要辩护意见:

(一)开庭前的大量准备工作

中国有句古话:“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由于这个案件的第一被告涉嫌贩卖毒品19公斤左右,这个案件在天津市也属于重大毒品案件,社会各界非常重视,所以这个案件的一审就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期间,辩护人范律师和其团队律师十数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金某,在到检察院阅卷后,对各项证据与其一一核实,金某也逐渐对辩护律师产生了信任,愿意将内心的真实想法向辩护律师诉说。经过多次权衡,范律师在开庭之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和具体思路。在开庭的过程中,范律师将辩护思路一一呈现给法庭,得到了法庭的充分重视。

(二)无罪辩护的可行性分析

律师对于“无罪辩护”思路的选择与否是非常慎重的,一方面得考虑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无罪辩护成功,大家皆大欢喜;但如果无罪辩护失败,被告人由于认罪态度不好,往往面临更为严厉的判决。

范律师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后,确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策略,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被告人未参与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这件事不是他干的,这是一个基础,即使被告人做出过有罪供述,也是因为诱供等不当审讯行为所导致的;第二,从本案的客观证据来看,具有进行无罪辩护的可行性。范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比对后发现多处有利辩点,比如: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未当场起获任何毒品实物,虽然在被告人随身及住处搜到毒品食物,但金某本身是吸毒人员,随身及住处发现毒品也属正常;公安机关未找到任何毒资转移凭证、电话通话清单等客观证据;公诉机关指控金某多次零星贩卖冰毒,但未找到小包装袋和电子秤等称量工具等。所以说,从客观证据方面,本案具有做无罪辩护的可行性;第三,从主观方面,“上线”、金某、证人刘某的供述与证言均出现了“翻供”,且“上线”甲与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相吻合,能直接推翻“上线”乙所作的对被告人金某不利的供述,同住证人刘某与被告人金某之前的有罪供述分别达到十几起犯罪事实,但能相互印证的只有一起犯罪事实,且后来该二人均翻供。辩护人认为,从主观供述与证言方面,也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认定金某就一定构成犯罪。

   经一审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没有认定金某贩卖毒品冰毒140余克,只认定金某贩卖毒品冰毒11克,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八年。

   (三)致命一击,另一种思路---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主要还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所以,在律师进行辩护时,也经常从这四个方面去与公诉人争论,就出现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加之公诉人又代表国家公权力,律师的辩护也就显得没有力量,或者一般不会有什么颠覆性的结果。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的辩护人朱明勇律师也曾经说过:“四要件式的辩护已经过时了”。

在本案的二审中,辩护人范律师发现,一审判决依据被告人金某供述与同住证人刘某证言相吻合部分,认定金某指使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10克,从而认定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依据的是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一条规定,即:“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语言之所以严谨,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采用了逻辑学的表达方式。在这一段法律规定中,有一个必要条件命题,还有一个联言命题。“只有A才B”的句式是一个必要条件句式,不能由A正确直接推出B正确,只能由A不正确推出B不正确,而“只要A就B”的句式是一个充分条件句式,根据这个句式可以由A正确直接推出B正确。所以说,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了一个逻辑混乱的错误,在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并不能由二人不稳定的供述相吻合的部分认定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二审法院采纳了范律师关于金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金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律师的办案体会:

首先,律师业务的专业化非常重要。

有的嫌疑人家属认为,律师都是一样的,谁要的律师费少我就找谁,其实不应该是这样的。举一个简单的小例子,现在空气质量经常不好,患鼻炎的人越来越多,你找医院的时候肯定不能随便找个医院就去,有一定条件的也不会直接在路边找个诊所治疗,而是会看看哪个医院有专门的鼻喉科,哪个医院的鼻喉科比较专业。找律师也是同样的道理,案件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离婚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医疗纠纷案件,当你碰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就应该看哪个律师事务所或者哪个律师是专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才能把案件办到最理想的效果。

其次,信任和坚持很重要。

一审判决之后,从无期徒刑打到八年有期徒刑,应该说是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但律师和被告人以及家属在高兴之余,依然认为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足。被告人和家属经过再三权衡,决定继续信任范律师,继续委托范律师为二审辩护人,又经历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才最终尘埃落定,这中间被告人及家属的信任与大家共同的坚持,我们最明白。“水滴石穿,不是水的力量,是坚持的力量”,就是这个道理。

再次,如今的法治环境给了律师良好的辩护空间。

收到判决书后,被告人的家属对范律师表示了感谢。范律师说,“这个案件,最应该感谢的是现在的法治环境,是现在法官的理论素养”,这确是肺腑之言。“春江水暖鸭先知”,作为一名长期奋战在办案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最近几年切实地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现在的法治环境给了律师良好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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