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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案经律师辩护获大幅度从轻处罚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653人看过

强奸幼女案经律师辩护获大幅度从轻处罚


2016年6月,涉嫌强奸幼女案的被告人林某某家属经网上搜索,找到天津刑事辩护律师范明轩律师,委托范律师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范律师接受委托后,到法院进行了大量的阅卷工作,后经三次开庭,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七至九年的情况下,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大幅度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介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相识,后被告人多次邀请被害人见面。2016年初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左右,经被告人邀请,被害人独自乘车到被告人租住的宾馆房间与被告人见面,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违背被害人个人意志,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另查,案发时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故该案构成强奸幼女案

办案经过与律师辩护意见:

1、该强奸幼女案案情复杂,历经三次开庭。

2016年下半年,该案经过了三次开庭。对于刑事案件来说,一般都是开一次庭,开三次庭的情况极为少见。一方面,可见该案的案情复杂,在认定被告人林某某罪轻罪重的关键问题上,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意见;另一方面,这充分体现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足够重视。

2、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范律师是天津专业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详细的阅卷和频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他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是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还是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围绕这一关键问题,范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只描述要点):

第一,虽然被害人一直坚称被告人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的供述却一直否认了该事实,称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手段;第二,二人案发当天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案发当晚多次暗示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然选择深夜孤身前往被告人租住处,这说明对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被害人内心并不抗拒;第三,宾馆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是自己主动与被告人走进被告人房间的,二人并无拉扯、强制等行为动作;第四,案发房间四周的房客以及宾馆管理人员当晚并未听到有人呼喊、反抗;第五,公安机关侦查现场时,并未发现任何可以证实现场发生打斗的痕迹,床上用品也是自然摆放,公安机关在提取的被害人衣物中也未发现任何撕扯现象;第六,被害人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验伤,也没有任何明显的伤情。

3、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大幅度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对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指控不予以认定。

但本案中的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但公诉机关七至九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重,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在这起强奸幼女案中,正是因为天津刑事辩护律师范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被告人林某某才得以被大幅度从轻处罚。可见,发生刑事案件以后,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而不至于在被害人、公安机关、检察院一致强烈的指责中得到不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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