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李某的家属找到范律师为李某进行辩护,在律师的努力下,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本案的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大大降低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金某经预谋后,由李某通过网络获取嫖娼人员信息,安排金某驾驶汽车将卖淫人员许某、秦某到送至嫖娼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李某预先收取费用,并按固定比例给卖淫人员许某、秦某和金某分赃。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金某抓获归案,并以组织卖淫罪将二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范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经范律师了解,嫌疑人李某仅组织两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根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不应认定组织卖淫罪,而应该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了解到该情况后,范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李某涉嫌的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大大降低了李某的刑期。
二、律师分析: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以及两个罪名之间区分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是指在嫖娼人员与卖淫人员之间居间介绍的行为,介绍者与卖淫人员不存在管理与控制的情节。关于组织几人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之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7年7月25日正式实施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组织者才构成组织卖淫罪。在本案中,卖淫人员只有两人,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但有介绍卖淫的行为,所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从刑事处罚的角度来讲,大大降低了嫌疑人李某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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