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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无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闫国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次举报


非法采矿罪无罪的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点



1.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不宜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A.司法实务主流观点



主流观点认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例如:最高院法官喻海松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指出:《解释》起草过程中,对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宜否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认为,实践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十分复杂,一律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恐有不妥。而且,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对于此后采矿的可以认定为《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未将此种情形明确列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该理解指明一个程序,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采矿,达到情节严重被吊销许可证的,之后的采矿行为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B.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由此可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吊销或注销。



因此,采矿许可证到期与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办、关闭矿山的,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且经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才会被吊销许可证。据此可进一步推理出,实践中大部分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采矿的行为都不会被吊销许可证,即,均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这种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尤其是在续签期间继续采矿的行为,事实上并不会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的损害后果,因为本质上这种行为与无证采矿行为截然不同,至少在行为人入场时是完全合法的,而且到期后也完全可以通过续签进行补强,采矿行为整体来说具有正当性。退一步讲,即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完全可以用行政法规制,没有必要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2.实务中,将工程建设项目中开采出的矿石进行出售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采矿罪有所争议,但笔者认为不宜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A.法律依据



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五条第(十三)项明确,为加强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的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同时,2021年1月10日生效的浙江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第三条第(五)款进一步明确: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及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等矿产,不再设置出让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事实上,最新规定已对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8年08月12日)、以及《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08月19日)两份复函的部分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复函中规定如果工程开挖出的砂、石、土不用于本工程建设而用于销售,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最新规定已经明确,首先,允许出售除项目自用外的多余矿石;其次,出售不需要另行办理采矿许可证;再次,出售由政府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统一处置。



由此可见,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将开采出的矿石除自用外进行出售,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若没有按法定方式进行出售,也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B.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周某某非法采矿不起诉案 沂检捕诉刑不诉〔2019〕118号




裁判要旨: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项目负责人沂水县苗某某(不起诉)将其中0.7万方河沙以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杜某某;其中0.25万方以7.64万元价格折抵其所欠武某某(不起诉)、魏某某的工程款;其中7.4万方渔业项目建设自用;剩余1.4万方案发后被政府拍卖。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秦某某非法采矿不起诉案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裁判要旨:2019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利用给京沪高速扩建提供土石料的机会对外销售风化砂4131.4立方米,价值136336.20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例:周某某与新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2019)湘05行终195号



裁判要旨:上诉人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采挖硅石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达66000元。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3.明确“河道法定禁采区”的范围,不符合“法定禁采区”范围的,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合理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为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快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调整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



法定禁采区采砂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许范围的”。如果在法定禁采区采砂,则毫无疑问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如果只是在合同约定的禁采区采砂或者非政府统一划定的禁采区采砂,则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可追究其其他法律责任。



4.如果开采的矿山中含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那就要审查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储量是否达到中型以上且是否达到矿山全部资源储量的20%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第十五条的规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凡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且占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按主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并执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各项管理规定。”



也即。如果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储量未达到中型以上,且未达到矿山全部资源储量达到20%的,那么开采该矿山就无法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立采矿权,如果无证开采该矿山的,就不能适用“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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