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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7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成功驳回原告诉求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主张自 1997 年起入职某中学,先后从事食堂、卫生清扫工作,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社保损失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刘某某提起上诉。某中学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代理代理策略]

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制定针对性抗辩方案:

1.时效抗辩:指出刘某某 2010 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便存在也已终止,其 2017 年才申请劳动仲裁,远超一年仲裁时效;

2.关系性质辨析:强调刘某某工作无需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只需完成清扫结果,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3.程序异议:主张刘某某二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在举证届满前提出;

4.证据质证:对刘某某提交的复印件证据提出异议,否定其证明效力,强化己方抗辩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闫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认定刘某某的仲裁请求已超时效,且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是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中的典型抗辩成功案例,律师的专业操作关键有效:

·时效把控精准:紧扣仲裁时效规定,直击原告维权超过法定时限的核心漏洞;

·关系定性清晰:准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为抗辩奠定基础;

·程序与证据并重:从程序合规性、证据有效性两方面发力,全面削弱原告诉求依据。

事业单位遭遇劳动争议纠纷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锁定抗辩要点,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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