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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隐瞒资质信息,律师助力加盟商成功解除合同并获赔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许人隐瞒资质信息,律师助力加盟商成功解除合同并获赔

【案情简介】

2015 10 13 日,王某某与北京某快递服务公司签订《经营合作合同书》,约定公司授权王某某在山西省霍州市开展快递特许经营业务,王某某需支付 6 万元加盟费(含 1.5 万元定金)。签约后,王某某依约支付全款,租赁经营场地并支付年租金 12000 元,筹备开展业务时却发现,该公司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仅局限于北京市,且有效期即将届满,导致其无法在霍州市办理相关经营审批,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多次协商退款无果后,王某某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1.案涉《经营合作合同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2.公司未披露经营资质限制信息,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3.王某某主张的加盟费返还、损失赔偿等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代理维权策略】

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情与法律依据,制定精准维权方案:

1.合同性质认定:明确案涉合同符合特许经营授权使用经营资源、收取特许费、遵循统一经营模式的核心特征,应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制;

2.违约与过错论证:指出公司在招商宣传中谎称网络覆盖全国”“可提供快递资格认证,却隐瞒经营许可地域限制及有效期临近的关键信息,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3.诉求合法性支撑:依据《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主张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提交转账记录、租赁合同、收据等证据,佐证加盟费支付及租金损失的真实性,要求返还费用并赔偿合理损失。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闫国田律师的代理意见:

1.确认案涉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2.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营合作合同书》;

3.判令公司返还王某某合同款 6 万元,赔偿房屋租金损失 1000 元;

4.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2000 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核心在于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与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1.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需紧扣经营资源授权、统一经营模式、收取特许费三大特征,不因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而改变性质;

2.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隐瞒与特许经营实质相关的资质、地域限制等关键信息,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签约意思表示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特许人应返还已收取的特许费用,对于被特许人因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赔偿,但被特许人亦有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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