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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弹药案!律师精准辩护被告人获缓刑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4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买卖弹药案!律师精准辩护被告人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6 7 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张某结识。2017 2 月初,李某某看到张某朋友圈发布的枪支图片及视频后,提出购买意向。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上线,以 1700 余元价格购入枪管、枪身、铅弹、消音器等零部件,后加价以 3200 元转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收到零部件后组装成枪支,存放于朔州市怀仁县某酒店。

2017 2 27 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疑似气枪 1 支、相关配件及疑似气枪弹 787 发。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无法确定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787 发疑似气枪弹中至少 95% 为非制式气枪弹。

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对李某某、张某提起公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委托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担任辩护人。


[代理辩护策略]

闫国田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梳理证据链,制定了多维度精准辩护方案:

1.定性辩护:区分买卖持有核心界限:提出刑法中买卖需具备交易流转属性,李某某购买枪支系基于观赏爱好,无出售意图,核心行为应为持有而非买卖;且涉案枪支无法确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弹药系购买枪支时附带,并非单独刻意购买,不符合非法买卖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故意辩护:否定犯罪故意:强调李某某购买时误认为是仿真枪,因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违法性,无非法买卖弹药的直接故意;结合其购买后仅存放未使用、未流入社会的事实,佐证其无危害社会的主观意图。

3.证据质证:直击鉴定与事实漏洞:指出鉴定意见仅明确 95% 为非制式气枪弹,未对弹药材质、杀伤力作出明确认定,无法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气枪铅弹;同时强调涉案枪支无法击发,不具备实际危害能力,削弱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据。

4.情节辩护:争取从轻、缓刑情节:收集并提交李某某多年参与慈善活动的证明、社区良好表现证明,证实其主观恶性小、社会表现良好;结合其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等情节,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主张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闫国田律师的辩护意见:

1.认定李某某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但认可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

2.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买卖弹药罪辩护成功案例,闫国田律师的精准辩护彰显了深厚的刑事辩护专业功底:

1.定性辨析精准:精准把握非法买卖非法持有的法律界限,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拆解指控逻辑,为案件辩护找准核心突破口;

2.证据运用娴熟:针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展开有效质证,结合涉案物品的实际危害能力,弱化案件的刑事处罚强度;

3.情节挖掘全面:不仅聚焦案件本身的法定从轻情节,还主动收集被告人社会表现、慈善行为等酌定从轻证据,最大化争取缓刑空间;

4.法律适用严谨:紧扣《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缓刑适用的规定,将事实与法律紧密结合,让辩护意见具备充分的法律支撑和说服力。

此案提醒,涉及枪支弹药类犯罪虽属重罪,但通过专业律师的精准辩护,可从定性、情节、证据等多维度争取有利结果。若遭遇此类刑事指控,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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