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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公司索赔 10 万租金损失?法院:驳回!

发布者:闫国田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2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公司索赔 10 万租金损失?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2018 10 月,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后,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9 3 月至 5 月期间,王某因公司未缴社保问题两次提交辞职申请,并在离职前逐步带领新人交接手头工作。2019 5 16 日,王某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然而,某公司以王某擅自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 10 万元。公司声称,王某掌握核心源代码未交回,导致项目停滞,产生了办公场所租金等损失(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办公用房月租金 20 万元,租期早于王某入职时间)。

争议焦点

1.王某的离职行为是否属于擅自离职

2.某公司主张的 10 万元租金损失,是否应由王某承担?

3.公司声称的源代码未交接,能否作为索赔依据?

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闫国田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针对性辩护方案:

1.否定擅自离职定性:明确王某系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行使法定解除权,两次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离职程序合法,无需提前 30 日告知。

2.反驳源代码未交接主张: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王某掌握核心源代码,亦无证据证明交接义务未履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否定损失关联性与合理性: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系正常运营成本,且租期早于王某入职时间,与所谓项目停滞无必然因果关系;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仅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租金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闫国田律师的辩护意见:

1.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掌握源代码及未交接的事实;

2.办公场所租金系公司正常运营成本,与王某离职无因果关系;

3.王某因公司未缴社保离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擅自离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闫国田律师在案件中精准抓住核心争议点,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援引法律依据,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不合理索赔。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 “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却反向索赔劳动者” 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在于明确三个法律要点:

劳动者的法定解除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 “擅自离职” 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主张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举证证明 “存在损失、损失与劳动者行为有因果关系、劳动者存在过错”,三者缺一不可;

损失赔偿的范围限制:劳动者仅对因其过错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间接损失(如本案租金)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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