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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

发布者: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73人看过举报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扩大权利主体范围

从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中来看,所涉及的主体仅仅是婚姻关系双方,而没有其他家庭成员。针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可能会对除无过错方以外的家庭成员如共同生活的子女,父母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现象,那么简单的将权利主体规定为配偶双方就略显不合理。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在离婚案件中,有许多女性受害者由于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行为,甚至波及到身边的亲人,因此会提出离婚申请并要求赔偿自身损失。[]因此受害方在很多情况下不单是妻子一人,还可能是父母长辈,若无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通过以上分析,表明应适当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纳入其中,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体现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在当今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下,人们更注重对人权的维护,虽然离婚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但也要适当考虑其近亲属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补偿他人的精神或财产损失。

(二)明确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我们能够通过现实情况对财产损失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而财产损害的类别包括直接与间接损害两种,其中是否需要对间接损害进行赔偿应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若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双方共同财产受到损害,也应当支持受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请求。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遵循相关原则,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实现。从我国立法层面上确定赔偿数额显然无法实现,因此更为实用的方法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综合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等非财产损失的金额是难以具体确定的。因此,可由夫妻协商决定。若协商无法解决,法官可从多方面综合考虑,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完善举证责任体系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举证责任体系为“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无过错方需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并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但从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受害方往往在婚姻关系中不论是生活或经济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在提交证据方面存在不足,即使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难以确认何方存在过错。因此完善举证责任对该制度的实施具有现实意义。

1、适当减少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

许多国家目前已开始实施该种举措,德国规定在举证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列举大量的事实情况对其进行证明。虽然该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证明事实,但能够从合理的逻辑角度出发来推断事实。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无需列举证据,法院即可认定过错方的行为,为相关案件的审判提供了便利。该制度对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也为我国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经验。

2、取证过程中社会各方应予以帮助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社会各方应当在受害方举证过程中予以合理帮助,如妇联或公安部门等。同时这些社会部门也有为受害方给予帮助的社会责任,主动配合案件的取证以及帮助受害方充分获取证据。保障受害方维护其合法权益。若相关部门能积极地对受害方予以帮助与支持,离婚案件的取证过程将会更加顺畅,同时能够增加受害方获得赔偿的概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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