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出现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过错方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中,我国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时才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还规定只有无过错方配偶才拥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过错方配偶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受害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救济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于2001年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加以规定,至今已施行二十余年。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离婚后过错方的依法赔偿义务是要就已发生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受害方在合理限度内应予补偿,使受害方的权利和利益可以得到救济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谴责和经济方面惩罚的一种强制性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是人们通常追求的心理需求。作为一种心理感受,它的确属于伦理管辖范围。“婚内出轨”涉及思维形式、道德标准和情感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内心情绪的复杂性为道德讨论留下了很大的延展空间,这是可以得到满足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是弥补受害方的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损害,社会公众不需要口头的道德和法律上的讨论,而需要对关键性问题提出实际方案的解决办法。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局限性,如赔偿义务主题狭窄,诉讼过程耗时漫长,以及追诉期确定困难等。制度的不完善危及了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也使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它的日趋完善定会成为整个国家的社会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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