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利于切实发挥“仲裁前置”作用。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多,司法资源紧张,进入诉讼的劳动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有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也因为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而进入诉讼,挤占一些真正难度大、事实难查、证据繁多的案件法院审理资源。劳动关系作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处理结果牵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后,人民法院依然要经过立案、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审理等环节,对仲裁走过的程序还要重新来过一遍,无形中就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了占用和浪费。仲裁前置的结构设计给予当事人发生劳动侵权纠纷时一条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如果能够和诉讼有效的衔接,不但可以减轻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压力,遏制当事人不当诉讼,亦能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仲裁前置的效用也会逐渐被扩大,真正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其次,有利于重塑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虽然目前全社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认知普遍增强,且能够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知晓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但是劳动仲裁权威性普遍不高,仲裁裁决生效与否最终取决人民法院的结果,终局裁决亦可申请撤销,这种不具实质终局意义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一个弊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会对该案件重新审理,推翻仲裁重新认定事实,造成了裁审衔接机制的混乱,可能影响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利益的调整,个别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也会避重就轻、消极裁决,把案件矛盾引向法院去解决,仲裁质量难以提高,由于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中存在的一些权限缺失和不完全导致仲裁结果和诉讼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就会存在一定偏差,导致当事人对仲裁的不信任,不利于建立仲裁的权威性。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必须要建立健全裁审衔接机制的运行,及时改进审理思路和裁决依据,提高仲裁机构案件审理的质量,降低起诉率。仲裁机构裁决质量的提高、裁决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才能推动仲裁公信力和裁决的认可度,亦是裁审衔接通畅的必经之路。
最后,有利于减轻争议双方诉累。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不强,导致一些当事人认为,仲裁前置只是个必须走的程序,最终还是要去人民法院起诉更为牢靠,只有人民法院可以为自己的诉求主持公道,当事人如此的思想意识就会导致在劳动仲裁阶段不认真准备仲裁庭审,只是为了走程序而走程序,有些用人单位抱着不解决问题,消极应对,庭审中不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诉求不认可,甚至不承认劳动关系,或者是藏匿关键证据,怠于履行举证责任,最终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造成劳动者对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没有相应的信任,从而最终没有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效果。有些事实清楚的案件,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侵权的行为,裁判结果完全正确,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劳动者获得相关金额的补偿故意利用两审制延迟履行义务。有些本可以在仲裁阶段通过当事人之间和解、调解、撤回申请解决的争议,最终都起诉到人民法院,既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造成诉累,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也是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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