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20年06月01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原告与被告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XX;&XX;&XX;&XX;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协议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向原告退还购房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xx公司退还剩余购房款95006元及按未付款总额316689元承担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由于双方约定按未付款的9%承担违约金与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差不大,不属明显偏高情形,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