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翠律师婚姻家事团|时间:2020年06月01日|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XX;&XX;&XX;原告郭X诉被告赵X、第三人郭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事处)合伙纠纷一案,本院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X、陈X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郭X向本院申请对合伙期间的盈余进行司法审计,本院依法予以照准。原告郭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彭X、被告赵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第三人郭X、第三人x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XX;&XX;&XX;&XX;&XX;律师认为,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合伙关系;2、合伙盈余如何分配。被告抗辩称附属工程的开支没有计算在内,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郭XX合伙经营期间的开支为523,827元,被告以及第三人郭X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伙期间的投入,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余为1,658,884.5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利润的分配标准为按实际总利润平均分配,因此原告郭XX应分配的利润为552,961.5元(1,658,884.5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