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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婚姻无效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 |9629人看过举报

    我妹去年12月结婚,今年4月妹夫精神分裂症复发住院时才知他有这病十多年,一直用药控制,其间还考取了名牌大学,不过中途退学了,为何退学也只回答是不喜欢专业,他隐瞒病史,后来我妹也看到过他吃药,(他母亲用卫生纸包住给的)问过是什么药只回答是感冒药,因为发病后才知是治疗精神分裂症的药,这时我妹已经怀孕6个月了,因这种病的遗传机率高,事后了解他家还有家族史,他堂姐也有这病,我妹在取得计生办的证明后做了引产手术。万望您能与答复,因为现在他家人在吵着我妹办离婚,还在外面宣扬我妹,说我妹的不是,跑到我家骂人,说我父母没教养,这些都有录音为证,我妹现在身心受到了很大伤害。请问他这种隐瞒病史取得的结婚证,我妹可否申请无效婚姻?能要他赔偿吗?其实只要难办无效婚姻也就够了。


律师意见:


该案是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有人认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非属于重型精神病,也即不应该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婚姻当为有效婚姻,但因被告故意隐瞒婚前即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且婚后也未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可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笔者认为,该婚姻系无效婚姻,因被告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并故意隐瞒,且婚后也未治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现具体分析如下: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不到法定婚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该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何理解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国家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确认无效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婚前患有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的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因为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是禁止结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再有,目前国家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由于婚前健康检查没有普遍开展,所以,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可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该意见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实施的。而《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正。《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当依法判决该婚姻无效。 显然《意见》中有关离婚的规定与《婚姻法》无效婚姻制度相抵触的,已失效。

     综上所述,在婚前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虽已领取了结婚证,但二人的结合违反了《婚姻法》对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因此,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应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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