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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私自委托他人开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 |3046人看过举报

雇员私自委托他人开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青原区人民法院 王勇生  

    【案情】
    2011年4月13日,王某受雇于某蔬菜配送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为该公司从蔬菜基地采购到市区配送,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报酬等。2012年3月4日凌晨,王某因家中有事走不开,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便将车钥匙交给其弟弟王小某(王小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委托其去蔬菜基地拉货。王小某在去蔬菜基地的过程中,因为空车且路上车辆较少,超速驾驶与赶集卖菜的陈某相撞,致陈某死亡,该事故经认定王小某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陈某家属将蔬菜配送公司、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王某和王小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蔬菜公司认为王某私自委托无证驾驶人开车且拉的是空车,属擅自脱岗且其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遂拒绝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称属无运营资格驾驶,不承担责任商业险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蔬菜公司、王某和王小某承担连带责任,蔬菜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王某、王小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但超出部分由蔬菜公司赔偿,因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蔬菜公司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责任,不承担商业险的责任,超出保险责任范围部分,由蔬菜公司、王某和王小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王小某开车不属于职务,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王某和王小某连带赔偿,蔬菜公司不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本案中,王小某依然是有驾驶汽车的驾驶证,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排除他是合法驾驶人,王小某是有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强求驾驶人有营运资格显然在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从而排除保险人应有的权利。驾驶人没有相应资格也不增加保险公司增加事故的风险,因此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后,超出部分,由蔬菜公司、王某和王小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从全过程看,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是单位员工在职责范围或者为实现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的行为,行为的受益者也是公司,营运风险应当承担,不将王小某拉货认定为职务行为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王某未征得公司同意,私自委托他人开车,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王小某作为具体侵权实施人,也应当与前二者承担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王某和和实际侵权人王小某追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蔬菜公司、王某和王小某承担连带责任,蔬菜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王某、王小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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