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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 离婚归哪方

发布者:李海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 |3989人看过举报

    2002年10月台商王先生在上海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万人民币,银行贷款40万人民币,并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王先生与大陆张女士结婚,当时王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100万民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3年11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40万人民币。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张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40万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140-40-5=95万,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王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王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王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张女士。张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婚前按揭房产归属问题分析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 “婚前按揭房产”,是单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限为个人行为,排除夫妻双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购房行为,此时可能房屋已为双方婚前共有财产),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实际上,上述案例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产,进而确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产的问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很多人对一项财产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总是弄不明白,特别遇到房产时就更加复杂了。买房从签合同到付首付、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再到办理产权证、偿还到款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一个人很有可能在这期间结婚又离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么此时婚前按揭房产到底如何归属呢?



    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未个人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这一点,因为在2001年我国修订《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明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做了重大改变。



    2.剖析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



上述对婚前财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上即可理解为“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然而仅凭此理解仍然会让人疑惑重重,需要进一步剖析:



    (1)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中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算是购买了房产。


    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鉴于在大陆通常情况下结婚需要进行登记才被视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双方自大陆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 “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 “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


    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大陆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 “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


    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 “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2)按揭购房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


    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当先弄清按揭购房各方的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出卖人(如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的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开发商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偿还银行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是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这正如文章开头所引用判例中法院最终的判决一样。


    前我国法律对婚后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并无明确规定,对于产权证没有下发的按揭房屋,一般的处理方法是在判决书中只将使用权进行分割,待产权证下来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起诉。由于有些当事人对使用权、产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认为房子自己住着,就是自己的了,甚至还心甘情愿的付给对方一部分“房屋折价款”,辛辛苦苦自己偿还几年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对方却又一次将自己告上法庭,面对着以前分割使用权的判决,有理说不清。


                            对于按揭房,有人认为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当事人离婚分房子,目的在于分割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分割使用权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才出现的权宜之计。如果房屋系婚后购买,但产权证未下发,在判决时可以分割使用权,但应注明产权证下发后所有权应归目前使用的一方所有,或者着重向当事人解释说明。然而,这在实践中似乎还没有先例。


                    有些房屋虽然还有贷款未还清,但产权证已经下发。但是由于房屋仍在抵押还款中,按现行市价分割显然是不公平的。如果产权证已经下发,要分割房屋价值,笔者认为可将按揭贷款的房屋价值分为三部分:第一,首付款。这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将这笔款项的一半补给对方。第二,已付贷款。该部分贷款系用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离婚后,得房一方应将已还贷款的一半补给对方。第三,未还贷款。离婚后,得房者应自行负担这部分贷款。

    针对立法的不足,目前当事人离异时,若有未还完贷款的房屋,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纠纷: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双方签订一个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偿还贷款方式的协议,避免权责不明,以后引起纠纷。


    1998年,市民小扈在结婚前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0万,首付6万,办理了产权证。一年后,小扈结婚。婚后六年内,夫妻两人共同还清了14万贷款。今年7月份,小扈和妻子感情不和闹离婚,在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双方发生分歧。现在该房市值已经达到了60万。小扈妻子认为,结婚已经9年了,该房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小扈则认为,该房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对房产进行分割。


    分析:如果离婚,该房产为小扈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夫妻二人婚后偿还的银行贷款部分,小扈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妻子。小扈房产的性质属于“婚前按揭房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婚前按揭房产分割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对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小扈妻子的说法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是对的,小扈的说法也有一定道理。 2001年修订《婚姻法》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 “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此问题作出了重大改变,“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法律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修订后的《婚姻法》,小扈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实际上是夫妻共同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当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拿出来补偿给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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