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海军|时间:2020年12月05日|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A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吉中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住所地万安县XX(万安县XX),负责人A,该酒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A,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因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万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仲案字(2015)第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以与A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晨代理审判员 A代理审判员 B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