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从湖北天门的居民区“地下油库”,到广东深圳的改装车“移动加油站”,再到山东日照的厂区非法勾兑汽油窝点,无证经营、违规分装汽油的现象在全国多地屡禁不止。从业者普遍存在“未出事不担责”“有证就任性”的认知误区,却不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后,全国司法实践已形成清晰裁判规则。本文结合北京、广东、湖北、山东、江苏等10余个省份的典型案例(含2025年最新通报案例),拆解无证经营、有证违规分装汽油的刑事定性逻辑,为全国从业者提供合规指引。
一、无证经营汽油:全国案例确立的“危险作业罪优先”规则
无证经营成品汽油的定罪,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已形成统一共识: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危险作业罪成为优先适用罪名,仅当“情节严重”时才以非法经营罪兜底。这一规则通过各地案例的裁判逻辑得到充分印证。
(一)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是核心入罪标准
全国法院对“现实危险”的认定高度一致,均聚焦“地点安全性+设施完备性+风险紧迫性”三大要素,不同地区案例呈现出鲜明共性:
1、居民区/人员密集区经营必入罪
(1)湖北天门艾某案(2025年):艾某在居民区民房内无证存储、销售汽油150升,未配备任何安全设施,因“对周边居民构成重大安全威胁”,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广东广州黎某案(2022年):黎某等三人在街边空地用改装汽车装载汽油桶售卖,地处人员流动密集区,无安全防护措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个月不等。
(3)甘肃镇原陈某案(2022年):加油点藏身商铺与学校附近的人员密集区,经专业机构评估为“高度危险”,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无安全设施/违规改装设备直接认定危险
(1)广东深圳许某案(2022年):用改装商务车装载油罐存储销售汽油,营业额达88万余元,虽未发生事故,但“改装车辆不具备安全存储条件”,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江苏仪征童某某案(2024年):在简易铁棚内非法经营汽油,无可燃气体检测、静电接地等设施,违法所得2万元,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3)重庆开州赵某案(2025年):通过预埋油罐+伪装物流货车+改装面包车的链条流动售油,全流程无安全防护,5名涉案人员均以危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
3、引发事故险情强化入罪理由
(1)山东日照王某案(2024年):在厂房内非法勾兑汽油时,因插线板超负荷引燃油蒸气引发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实际发生危险后果”,4名被告人均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北京昌平郑某英案(2025年):非法经营汽柴油的窝点被查处时,已形成8人作案团伙,涉案油品达5吨,因“规模较大且存在泄漏燃爆风险”,全案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办。
(二)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全国统一适用标准
当无证经营行为同时满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时,各地法院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呈现全国趋同性:
1、经营数额达标型
(1)山西沁水原某云案(2025年):利用油罐车跨区域售卖柴油,累计销售额20余万元,远超“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标准,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2)安徽来安张某奎案(2025年):长期非法销售柴油1000余吨,涉案规模极大,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办。
2、屡罚不改型
甘肃兰州彭某案(2024年):首次因无证经营汽油犯危险作业罪获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期内再次在小区内用塑料油管非法加油,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团伙作案+跨区域经营型
浙江台州沈某案(2025年):19人团伙非法调和伪劣柴油并跨区域销售,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特别罪名)立案侦办。
二、有证经营违规分装:全国案例警示的“资质≠免责”规则
全国司法实践明确:汽油经营资质仅允许在合规范围内开展活动,未在指定地点分装且存在现实危险的,仍构成危险作业罪。虽直接针对“有证违规分装”的判决较少,但各地危险物品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可直接参照,且国务院安委办通报案例已形成明确指引:
(一)违规分装的入罪情形:全国案例提炼的共性标准
结合各地裁判规则与专项整治案例,有证经营违规分装的入罪情形主要包括:
1、非指定场地分装+安全条件缺失
(1)武汉朱某案(2025年):某运输公司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用非法改装洒水车运输、分装汽油,虽有部分运输资质,但分装场地未获批准且无安全防护,6名涉案人员以危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
(2)威海文登鞠某某案(2025年):从合法企业购进汽油,但利用逾期未检的油罐车在小区附近非法分装销售,因“分装地点违规+运输设备不合规”,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2、流动分装+公共区域作业
(1)广西藤县林某培案(2025年):租用流动加油船在航道上非法分装、销售柴油,属于“在公共区域违规开展危险作业”,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2)宁夏中宁王某案(2025年):在果园内设置隐蔽加油点,用私人轿车运载油桶流动分装汽油,虽有固定存储点,但分装、运输环节违规,被依法收缴油品并立案处理。
(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全国统一边界
各地均严格区分两类行为,避免 “一违规就入刑”:
(1)行政违法:仅未在指定地点分装,但已采取完备安全措施(如临时合规场地+防爆设备+专业人员),未形成现实危险,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罚款(10-20万元)。
(2)刑事犯罪:违规分装同时满足“地点不合规+安全措施缺失+危及公共安全”,如在居民区、道路旁分装,使用普通容器,无消防设备等,直接以危险作业罪定罪。
三、全国从业者合规指南:从案例中提炼 “避坑要点”
结合全国数十起案例的裁判规则,汽油经营从业者需从三方面筑牢合规防线:
(一)资质合规:杜绝“无证”“超期”“超范围”
1、无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资质不得开展任何经营、分装活动。
2、有证经营者定期核查资质有效期,避免像安徽部分企业因许可证过期仍经营,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
(二)操作合规:对照全国案例反向规避风险
1、分装必须在批准的专用场地进行,远离居民区、学校、道路等人员密集区域,参考江苏仪征案中“专用场地 + 全套安全设施”的合规标准。
2、禁用改装车辆、普通塑料桶等不合规设备,配备可燃气体报警器、静电接地装置、消防沙池等,避免重蹈深圳许某、广州黎某的覆辙。
3、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严禁违规勾兑、超量存储,吸取山东日照案中“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的教训。
(三)风险处置:遵循“止损优先+主动配合”原则
1、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工整改,如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需在期限内完成,避免像兰州彭某那样“屡罚不改”加重处罚。
2、发生泄漏、火情等险情时,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主动配合调查,如湖北天门艾某、山东日照王某案中,认罪认罚者均获得从轻量刑。
四、结语:全国司法实践的共性启示
从南到北的典型案例反复证明,汽油经营与分装的刑事红线具有全国统一性:危险作业罪已成为此类行为的首要追责罪名,“现实危险” 的认定不看是否发生事故,只看地点是否安全、措施是否完备;非法经营罪仅作为“情节严重”情形的兜底罪名。
当前,国务院安委办持续开展黑加油点“大扫除”专项整治,各地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形成联合执法合力,“地下油库”“移动加油站”的生存空间已被大幅压缩。从业者唯有摒弃侥幸心理,坚守“资质合规、操作合规”底线,才能避免从“经营者”沦为“阶下囚”;监管部门需继续强化跨区域协同,通过案例警示、专项整治,筑牢全国公共安全防线。
张尽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