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实务中,被告代理人授权瑕疵引发的程序争议屡见不鲜:代理人未持授权书能否当庭发言?代理人无授权时法院能否缺席判决?原告提出异议后能否“先开庭后补手续”?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结合2024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及近期典型案例,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与风险防控三重维度展开解析,为实务操作提供权威指引。
一、无授权代理人:庭审发言的“资格禁区”
诉讼代理的核心是代理权的合法性,而授权委托书则是代理人进入庭审的“法定入场券”。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虽重点完善涉外程序,但对诉讼代理的核心要求未作调整,仍明确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浙江省缙云县法院2024年5月发布的诉讼指引进一步细化:除简易程序中双方同时到庭可当场口头委托外,其余情形均需在开庭前提交书面授权手续,且需根据代理人身份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律师需提交执业证与律所证明,近亲属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工作人员需提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代理权的审查已形成“庭前筛查+当庭核验”的双重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032号案件中明确指出,仅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署法律文件而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既不构成有权代理,也不具备代理权的权利外观。2025年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更具代表性:被告公司员工以公司名义采购33万元配件,因未获授权且无采购权限外观,法院认定其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判决员工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这意味着,若被告代理人未提交合法授权手续,其庭审发言将因缺乏代理权基础被法院直接禁止。即使代理人已参与部分诉讼活动,一旦被发现无授权,其质证、辩论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甚至导致案件因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
二、缺席判决的适用边界:代理人无授权≠必然缺席
缺席判决作为对未到庭当事人的程序制裁,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仅适用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代理人无授权本身并不直接触发缺席判决。
实务中需区分三种典型情形:
1、被告本人到庭+代理人无授权:此时法院应允许被告自行行使诉讼权利,庭审正常进行,不得适用缺席判决。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本人到庭答辩,即使其代理人未获授权,法院仍需围绕被告的答辩意见组织质证辩论。
2、被告未到庭+代理人无授权:法院需审查被告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若被告已书面说明理由(如突发疾病、异地就医等)并提供佐证,法院应延期审理;若被告未作说明或理由不成立,则可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2025年湖南某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中,被告邹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代理人亦无合法授权,法院最终缺席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
3、被告到庭+代理人无授权但当庭补正:若被告当场提交合法授权委托书,或通过电子方式核验授权真实性(部分法院已推行线上授权核验),法院应确认代理人资格,庭审继续进行。
需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缺席判决前,必须完成对被告的合法传唤义务。若传票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如未送达至被告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即使代理人无授权且被告未到庭,缺席判决仍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三、手续补正的实务底线:原告异议下“先开庭后补手续”的限制
原告对被告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后,能否“先开庭后补手续”,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结合2024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这一问题的处理已形成明确的操作规则:
(一)原告异议的即时效力
原告当庭对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法院必须暂停庭审活动,启动代理权审查程序。这是因为诉讼代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允许无授权代理人继续参与庭审,可能导致原告丧失对关键证据的质证机会,损害其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表见代理纠纷的裁判规则中强调,相对人(原告)对代理人权限的审慎审查义务是认定善意无过失的核心标准,这意味着法院必须尊重原告的异议权。
(二)庭后补正的严格条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先开庭后补手续”的允许持严格限制态度,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能认可:
1、补正未损害原告核心权利:即未导致原告因代理人参与庭审而丧失关键诉讼机会,如未放弃质证权、未认可不利事实等;
2、原告对补正知情且无反对:被告需书面告知原告补正计划,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对;
3、补正期限合理且手续合法:通常要求在庭审结束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原件,且授权委托书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然人签名、法人盖章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之,若原告明确反对补正,或被告逾期未提交合法手续,法院应认定代理人无权代理,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效。如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若被告代理人庭后未补交授权书,法院会视为被告未委托代理人,若被告本人亦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三)电子授权的有限突破
2024年以来,部分法院在智慧诉讼改革中探索电子授权的适用,允许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平台提交电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但需满足严格条件:一是电子签名需通过权威机构认证;二是庭审后3日内需提交纸质原件核验;三是原告对电子授权的真实性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修改台湾地区判决认可规定时,亦明确授权委托书经法官线上视频见证签署的,无需额外公证,这为内地电子授权的推广提供了参考。
四、律师实务避险指南:从授权审查到程序应对
作为深耕诉讼领域近十五年的律师,结合近期代理的三十余起相关争议案件,总结以下实务操作要点:
(一)被告方的风险防控
1、授权手续“三查三核”:查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律师需执业证有效、近亲属需亲属关系明确);核授权范围是否具体(避免“全权代理”,明确列明答辩、质证、和解等权限);查提交时间是否合规(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提交,简易程序至少开庭前1日提交)。
2、紧急情况的应对预案:若开庭前发现授权书遗漏签名或权限不足,可通过传真、微信等方式提交委托人补签的扫描件,同时书面承诺庭后3日内提交原件,并提前与承办法官沟通说明。
3、避免表见代理风险:企业作为被告时,需在庭审前向法院提交员工权限说明,明确哪些岗位有权参与诉讼,防止离职员工或非授权人员擅自代理引发责任。
(二)原告方的权利主张
1、庭前主动核查:收到应诉材料后,及时向法院查询被告代理人的授权手续,若发现缺失或瑕疵,提前书面提出异议。
2、当庭异议的技巧:异议时需明确陈述理由(如授权书无委托人签名、代理人与被告无劳动关系证明等),并要求法院记录在案,同时拒绝与无授权代理人进行诉讼对抗。
3、补正后的监督:若法院允许被告庭后补正,需要求法院将补正的授权手续送达己方,对不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及时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三)代理人的执业规范
1、接受委托时的审慎义务: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时,必须当场核验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对企业委托需核查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有效性,避免因授权瑕疵承担执业责任。
2、程序违法的救济:若发现法院未审查授权即允许代理人发言,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申请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为后续上诉保留证据。
结语: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的保障
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46号案强调“授权是代理的核心前提”,到2024年多地法院强化庭前授权审查,司法实践对诉讼代理程序的要求日益严格。被告方漠视授权手续可能丧失抗辩机会,原告方放弃异议权可能损害自身权益,代理人忽视权限审查可能承担执业风险。
本文梳理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技巧,均来自近期司法判例与一线代理经验。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严格遵守授权程序,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把控风险。程序无小事,细节定成败——唯有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才能真正维护实体权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见代理纠纷的裁判规则(2024年5月修订)》
4、缙云县人民法院《诉讼代理材料提交指引(2024年版)》
张尽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