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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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马XX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奉文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郭X,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马XX,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申请人郭X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XX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022XXXX110004O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郭X冻结被申请人马XX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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