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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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马X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梁奉文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郭X,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马XX,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申请执行人郭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87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XX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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