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毅律师

  • 执业资质:1440420**********

  • 执业机构: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离婚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第700期】婚前送出金首饰,是彩礼还是赠与?

发布者:高毅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04人看过

【第700期】婚前送出金首饰,是彩礼还是赠与?

常成律师团,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案情导读

阿梅与阿浩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即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在介绍人的见证下,阿浩为阿梅精心挑选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金首饰,并向阿梅求了婚。阿梅在当天就戴上了那套金首饰,介绍人还开玩笑地对阿梅说:“收了彩礼,就要嫁给阿浩,不能轻易反悔。”阿梅微笑点头默认。可过没多久,阿梅发现男友阿浩竟然已婚,于是提出分手,更想不到的是,阿浩将阿梅告到法院,要求返还那套金首饰。那么,这套金首饰究竟算彩礼,还是普通的赠与呢?


常成点评

1如何判断是彩礼还是赠与?

—— 既要看婚约,也要看法定条件

这套金首饰是算彩礼还是算普通赠与,关键要看是否有婚约跟随。

按照传统风俗,人们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送只能算是普通赠与。因此,在送彩礼时,男女双方都应当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例如两个人都达到结婚的年龄、两个人都没有配偶等。

显然,在赠送金首饰时,阿浩仍是已婚状态。尽管介绍人能证明阿浩给阿梅购买金首饰是以结婚为前提,但当时法院还没有判他和原配妻子离婚,所以阿浩不具备和阿梅结婚的条件,也就是说他送给阿梅的金首饰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算是普通赠与。

2金首饰是否需要返还?

—— 赠与损害配偶权益,不是彩礼也应返还。

虽然阿浩隐瞒已婚身份欺骗了阿梅的感情,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这不代表阿梅可以占有那套金首饰。

阿浩和妻子尚未离婚,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送给第三者阿梅财物,这种赠与损害了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

常成提醒

1合法收取的彩礼就不需要返还吗?

视实际情况而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现在双方要离婚的;

(3)婚前给付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双方要离婚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部分。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法院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2重婚是单方还是双方犯罪?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不允许重婚。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这个罪名只发生在已婚一方吗?其实不尽然。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这属于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则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