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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期】租房发生意外事故,房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高毅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7284人看过

【第698期】租房发生意外事故,房东要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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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导读】

近日,两名不足20岁的少女,在一出租屋的浴室内触电倒地,街坊听到呼救后破门冒死相救,仍无力回天。经法医初步检验,两名死者符合触电死亡特征,怀疑是自行安装的电热水器短路漏电导致本次事故。

租户慨叹洗澡不容易

      现在许多廉价租房的房东为了避免事故责任,一般是不带家电出租房屋的,一盏灯、一张床、一个卫生间大概就是整个租房的所有设备。因此,出租屋的房客们烧洗澡水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有人用“热得快”,有人电热水壶,还有人用电磁炉;经济条件较好,能装上燃气热水器的,常常由于水压不够,出水忽冷忽热;即便是换上电热水器,城中村电压不稳、房屋线路老旧等问题导致常常停电,还是用不了。租客们大冬天想安心洗个热水澡还真不容易。


常成点评


1租客因意外事件致伤或致死,房东必须担责吗?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出租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如:提供不合格的煤气炉、热水器;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房屋内无通风、消防设备;房屋内线路老化未及时更换、维修等。
未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出租人应将出租房屋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提前告知承租人,以免发生意外。

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出租方应定时到出租房屋内查看房屋状态,如发现有需要进行维修、更换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发现有不当安装、改造、使用的情形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

2租客在出租房内发生哪些意外需责任自负?


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它违法活动,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如果房屋出租方已经履行了前述的告知提醒、安全保障、监督管理等义务后,在租赁房屋内发生如下情形的意外时则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1)承租人因自身过错导致意外发生,例如:使用热得快忘记拿出且没有关闭电源导致水烧干引起火灾等意外发生。

2)承租人因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意外发生,例如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3)承租人故意导致意外发生,例如:自杀。

3房东提供的热水器存在危险可否提前退租?


如果所租房屋的热水器很老旧了,经常打不起火,已找房东看过多次,很希望房东能把热水器换了,但每次热水器坏了,房东要么联系不上,要么只是一次次找人来修一修,却不肯更换。这种情况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是可以要求提前退租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故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成提醒


1遇人使用电热水器触电 应先关总闸不可用手拉


上述案件中,其中一名街坊杨先生在涉案租房被踹开后,当即将位置靠外的一名女子往外拉出,而当他再想去救另一名女子时,感觉整个人被“吸”过去了一样,好在一旁的多名街坊合力将他拉出。杨先生心有余悸地说,“当时电力很猛,头皮发麻,左手指尖还有蓝色火花迸出”、“如果再慢一点,可能我也起不来了”。

所以说,遇人触电,一定要保持镇定,马上关闭电源总闸,如找不到总闸,须用干的木棍或类似绝缘性较好的物体把触电者拨离电源,千万不可用手去拉,否则自己也会触电。

2租户自身在选用热水器、安全规范使用热水器时,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1
选用合格的热水器:购买热水器产品时,消费者应挑选具有国家强制性认证标识的产品,并注意产品是否带有产品合格证。另外,还要检查产品的标志、规格型号和商标是否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2
严格的安装要求:多数燃气热水器都必须装在室外,并避免排烟管道处于倒灌风的方位。而在安装电热水器的电源时,要符合电热水器的额定电流值,电源插座必须有牢固的接地线。
3
规范的使用方法: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一定要打开门窗或排气扇,还要避免长时间连续使用。若有多人洗浴,应有一定的间隙。而在使用电热水器时,严禁湿手拔电源线,以防触电。
4

注意事项:

1)燃气热水器若在运行时发现火焰溢出外壳或有火苗蹿出,应立即停用并联系维修。

2)在清洗电热水器外壳时,应该先切断电源。

3)打雷时候,尽量不要使用电热水器。

4)电热水器初次使用时,应先试试水温,避免烫伤。

3房屋租赁时,出租方要注意哪些问题?

1
核实承租人:出租方应了解租房者的姓名、工作、居住人数、居住用途等情况,并对租房者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相关证件进行核查,最好能到相关公安机关查询租房者信息。如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
确保房屋安全: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做好明示、告知义务,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应提前告知承租人。
3
回访承租者:租赁期间,出租方应经常打电话询问租房者房屋的情况,并定期看看房屋的基本概况。一旦发现所出租房屋有什么异常现象,如发现安全隐患(如家电问题等)要及时排除,切不可掉以轻心。
4
物业杂费的交付: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应明确交付人,并与物业说明。
5
避免短期租赁:尽量避免出租给短期租房者,比如只租一两个月的人,租给对方时必须要十分谨慎。尽量以半年为最短期限,并且不要对不知底细的人透露太多个人信息。
6
房屋租期不得超过20年:这是法律规定,否则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租,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
7
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房屋应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制作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的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责任。

4房屋租赁时,租赁方要注意哪些问题?

1
租房前应认真核实房主的身份及房屋的实际状况,检查房屋及屋内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实际操作试用一下。
2
签订合同时,制作房屋及屋内设施设备的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双方责任。
3
提高安全意识,及时与房主沟通,定期查验、更换设施设备。
4
发生意外时应保持冷静,采取自救措施,保证自身安全。
5
及时报警并留存好相关证据或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等,一旦产生纠纷,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6

如发生纠纷应尽快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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