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期】孩子的责任,父母承担;要是管不好,麻烦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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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5日,邹先生5个多月的儿子浩浩,被保姆抱到住家附近的春江花月小区广场。在春江花月6栋楼下经营一个门面的左女士称,当时她正和抱浩浩的保姆聊天。突然,从天而将一个玻璃瓶将保姆和浩浩被砸伤。经过警方调查,家住春江花月小区的肖先生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肖先生承认是两岁的女儿茜茜在阳台上玩耍时丢下去的。肖先生和妻子为浩浩垫付了医疗费5万元,还另给邹先生现金5000元。遗憾的是,2015年2月8日,浩浩还是不幸离世。邹先生和妻子诉称,事故发生后,肇事方不但没有安抚的表示,反而躲避并拒绝赔偿,为此起诉。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茜茜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浩浩的父母赔偿67万元,包括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月6日,贵州的车主朱先生停车没多久,车子就发生自燃报废。在短短半小时内,车体全部被烧毁。经调取监控,车辆起火的原因是两个小孩在附近放鞭炮,因为贪玩,看见朱先生的车窗户没有关好,竟然将点燃的鞭炮从车窗扔进车里,引起车辆着火。消防官兵接警后将火扑灭,幸亏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车体已被烧成空壳。
未成年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小孩有财产的,赔偿责任首先以本人的财产承担责任,其次才由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
虽然上诉两篇案例的小孩都还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所造成的民事赔偿也是一笔不少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