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毅律师

  • 执业资质:1440420**********

  • 执业机构: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离婚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第694期】离婚子女判给对方,抚养费给是不给?

发布者:高毅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611人看过

【第694期】离婚子女判给对方,抚养费给是不给?

常成律师团,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welcome

  抚养义务

千百年来,抚养子女乃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可近日,仁寿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一名拒绝给付儿子抚养费的父亲司法拘留。


案件经过

李小甲的父亲李某和母亲夏某因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2012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小甲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付给李小甲抚养费1000元。二人离婚后,母亲夏某照顾李小甲生活,父亲李某按时给付抚养费,双方一直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2013年底李某再婚。

自2014年1月起,已经组建新家庭的李某便再也没有向李小甲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期间,为了躲避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李某没有去探视过儿子李小甲一次,并且故意不接前妻夏某的电话,甚至在夏某找上门来为儿子追讨抚养费的时候对其恶语相向,完全一副耍无赖的样子。无奈之下,年仅十岁的李小甲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父亲告上公堂。


法院判决与执行

2015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令李某在15日之内给付李小甲2014年度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并自2015年1月起每月向李小甲支付当月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小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判决生效后,李某依然态度强硬,坚决不给付儿子李小甲抚养费。李小甲与其母夏某忍无可忍,只好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在立案执行之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抚养费义务,但李某辩称自己已经组建新的家庭,并且自己的现任妻子马上就要分娩产子,家里到处都要用钱,没有闲钱再给夏某母子。面对李某如此不合作的态度,执行法官并没有因此打退堂鼓,而是苦口婆心地向李某解释为人父母的法律义务。可是,执行法官的说理释法并没有对李某产生任何作用,对于李小甲的抚养费问题,李某依然没有一丝一毫的动摇。在这种情况下,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李某,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依法采取司法拘留20天的强制措施,将李某送进了拘留所。


常成点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可不是你想放弃就能放弃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