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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期】女子微信群里骂上司,结果被判赔偿

发布者:高毅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754人看过

【第693期】女子微信群里骂上司,结果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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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A女士诉称,2015年6月16日,她入职某酒店,担任酒店总经理一职。2015年2月2日,B女士入职该酒店,受聘营销主管。因B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经试用认为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于2015年7月17日与其解约。B女士在接到通知后表示不服,并对她心存不满,随后通过各种方式对她进行辱骂、威胁以及人身攻击,并多次在员工微信群发布对其及家属的侮辱性言论、恶意捏造影响夫妻关系以及影响公司同事关系的谎言。

A女士认为,B女士的行为对她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对其名誉权、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以及正常工作均造成恶劣影响。于是A女士将B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女士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万余元。


    B女士辩称

B女士表示,她确实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对A女士辱骂,但事出有因。B女士说,公司对她解职时,克扣她的未付工资以及垫付费用,直到经过劳动仲裁才得以补偿。A女士作为单位的负责人,对此事负有一定责任。“我母亲生病急需用钱,因为着急,所以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诉说。劳动争议解决问题后,我停止了相应行为。”B女士表示,A女士没有损失,她不同意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女士在特定群体,发布侮辱、诽谤的言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A女士的社会评价,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被告与原任职单位存在劳资纠纷,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而B女士借网络辱骂他人,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引发新的矛盾,并不可取,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A女士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到微信群是特定的群体,并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的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的名誉损害有限,具体金额酌定为50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定B女士向A女士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同时赔偿A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A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B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常成点评

所谓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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