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该案是否可依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杨某某主张刘某某的受伤应为工伤,应按工伤处理的有关程序处理;二、刘某某的主张的误工及护理时间应如何认定,杨某某主张自刘某某出院之日即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2年8月份按时给刘某某及其护理人员发放同等工资,故刘某某主张的误工及护理时间为100天不符合实际;三、双方一致认可杨某某已经垫付了20000元费用,且该笔费用已在诉讼中扣除,但扣除实际花费的医疗费18463.45元之外的1536.55元应如何认定,刘某某主张应为餐饮费,杨某某主张应为护理补偿。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即杨某某未给刘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刘某某有权选择以下求偿方式:一、选择按工伤处理的有关程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由用人单位赔偿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或参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金。现刘某某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杨某某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赔偿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尽快实现其求偿权,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