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货款3189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于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欠款明细一份,承诺还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被告于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被告某某购销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三被告偿还欠款3189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某某购销公司多次发生买卖废旧金属业务,后经结算,被告某某购销公司尚欠原告贷款3189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调查等予以证明,且三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判决被告临沂市某某废旧金属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岳某某货款318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