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真实判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 /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不简单以 “未签劳动合同、无公司盖章” 否定责任,重点审查实际用工、授权关系、工程分包合法性。本文清晰解读建筑工人被欠薪时,可直接起诉总包单位要钱,不用只找包工头个人,为农民工、管理人员维权提供最核心法律依据。
本文结合真实判例,依据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 /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不简单以 “未签劳动合同、无公司盖章” 否定责任,重点审查实际用工、授权关系、工程分包合法性。本文清晰解读建筑工人被欠薪时,可直接起诉总包单位要钱,不用只找包工头个人,为农民工、管理人员维权提供最核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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