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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2015-10-20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 |2391人看过举报

1、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应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对收养问题进行规定。在该《意见》第4部分的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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