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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因实现债权所花费律师费用等需明确约定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977人看过举报

原告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我方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了解案件情况,并诉请:被告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60000万元。并于2014年6月14日被告唐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借款利息约定每月人民币2400元(月利息一分五)。同时根据合同第二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若甲方(被告)未按时履行协议,甲方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支付本息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实现债权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并根据法院管辖约定,由乙方(原告)户籍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证明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明显过高,原告自行调整为利息加违约金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的律师费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唐某承担。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某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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