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俗称“砍头息”,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故借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出借人若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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