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发现以前判决前的其它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在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在特殊情况下,仍有可能再次被判处缓刑。
1. 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 数罪并罚的原则:
- 撤销缓刑后,需要对新发现的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 再次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尽管一般情况下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但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若漏罪情节轻微,犯罪分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且综合考量后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仍有可能再次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