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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什么情况下诉讼时效有20年?

作者:崔博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67次举报


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经常因为定金、合同违约等事情发生纠纷,由于房产价值很高,双方应该妥善解决,找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直接发起诉讼。那么,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房产纠纷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
3、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
4、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5、物业管理纠纷、
6、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等等。

二、房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房产纠纷一般诉讼时效:2年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三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产纠纷的类型很多,包括在房产买卖、出租过程中,当事人决定起诉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毕竟房产的价值高,有律师代理可以更好的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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