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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写清利息?法律划定 “计算规则”

作者:肖喆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次举报
2025-09-17

民间借贷中,亲友间借款常因 “碍于情面” 未明确约定利息,或约定模糊(如 “有钱了多还点”),后续极易引发利息纠纷。法律对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有明确处理规则,借贷双方需了解相关规定,避免矛盾。

2023 年,王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好友赵女士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期限 1 年,到期还本,利息另算”,但未明确利息具体利率或计算方式。借款到期后,王先生向赵女士偿还 10 万元本金,赵女士却要求王先生按 “月利率 2%” 支付利息,称 “当初口头约定过月息 2 分”,王先生否认该口头约定,认为 “利息另算” 仅指 “有能力就多还点,无能力可不还”,双方争执不下,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利息 2.4 万元(10 万元 ×2%×12 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王先生与赵女士均为自然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仅约定 “利息另算”,未明确利率或计算方式,属于 “利息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赵女士主张 “口头约定月利率 2%”,但未提供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明该约定存在,故对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王先生仅需偿还 10 万元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注意:一是若约定利息,需明确利率(如 “年利率 10%”“月利率 0.8%”)、计息方式(如 “按年计息”“按月计息”)、付息时间(如 “每月 20 日支付当月利息”),避免模糊表述;二是自然人之间借款,若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法律视为无利息,出借人不可事后主张利息;三是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需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留存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避免纠纷。若涉及大额借款,建议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进一步保障权益。


肖喆律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
1350220********59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