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钱的融资合同
按照惯例,咱们先讲个故事。
说萝卜公司和土豆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协议约定萝卜公司通过自己的资源帮土豆公司找资金,土豆公司按照萝卜公司给自己找来钱的金额,向萝卜公司支付佣金。佣金总额按照萝卜公司给找到钱总额的9%计算。其中4%,土豆公司给萝卜公司汇款,剩下的5%,协议里说“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暂时可以理解成,剩下的5%,萝卜公司不要钱,就当是给土豆公司投资了,萝卜公司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土豆公司其他投资人相同。
后来,萝卜公司真给土豆公司搞来了一大笔钱,但是在给佣金这个事上,双方打起来了。
萝卜公司找土豆公司要钱,逻辑很简单,你看我给你找来钱了,你给我9%的佣金,多简单的问题。土豆公司不给钱,土豆公司说这个《融资协议》是一份服务合同,给你钱的前提,不仅是你要给我找来钱,还有在找钱的过程中给我提供“全面融资咨询服务、修改招股说明书”等九项服务,现在钱是找来了,可这九项服务你什么都没做,你没完成协议的义务,我不能给你钱。
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咱们先看看最高院怎么讲这个理。
首先,《融资协议》前言部分,双方自己说,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是土豆公司希望融资,萝卜公司根据协议的条件为土豆公司引荐投资者。虽然《融资协议》中,在“服务范围”条款中约定了萝卜公司在融资过程中要给土豆公司提供九项服务,但此约定的目的,还是萝卜公司给土豆公司引荐投资者,从而获得报酬。所以从法律上说,这份《融资协议》是一份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特性就是你给我介绍成了,我给你钱,最终目的是为了介绍成功,而不注重过程中的细节。
其次,虽然《融资协议》中约定了萝卜公司九项具体的服务内容,但是,双方签订《融资协议》的目的是萝卜公司成功为土豆公司引荐投资者,这九项服务是为了达成成功引荐投资者这个合同目的而对具体事项进行的细化,不是独立的合同义务,更不是《融资协议》这个合同的附随义务。从事实上看,萝卜公司的确为土豆公司引荐了投资公司,并且最终使土豆公司成功获得了将近2亿元的投资,应当认定为萝卜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
最关键的问题来了,土豆公司应该给萝卜公司多少钱?怎么给?
也能赔钱的融资合同
对于这9%的报酬,按照协议的约定,应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非常明确。土豆公司将4%这部分在注资完成后14个日内支付,对于这部分,是协议明确约定的,没有争议。但是对于5%这部分,就有故事了。
在《融资协议》中,对于这5%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为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但是这种方式在当时存在一定障碍,难以实现。虽然实现有障碍,但是支付条款只是对于支付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萝卜公司获得融资金额9%作为报酬的权利。于是最高院酌定,这5%按照现金支付4%的同样方式支付。
尘埃落定。但并不是所有融资协议都是挣钱的协议,比如接下来的故事。
茄子公司也和土豆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茄子公司为土豆公司与投资方甲的融资过程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土豆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茄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700万,双方并没有在协议中明确茄子公司具体的服务内容。
后来,土豆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这份《融资服务协议》并且由茄子公司退还1700万的服务费,理由是茄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咨询服务。茄子公司说,融资模式是我们设计的,融资成功是我们促成的,我们干活了。
根据法院的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土豆公司顺利得到投资。土豆公司主张签订协议后自己并未得到茄子公司的任何服务,但这份协议的核心目的,实质上为了保证土豆公司从投资方甲处顺利得到投资,而这个核心目的确实也已经实现,所以不支持土豆公司的退款诉求。
所以你们看,在商业纠纷中,合同目的是多么多么重要的一件事,如果土豆公司与萝卜公司的纠纷中,没有了合同的前言,如果土豆公司与茄子公司的纠纷中,双方能用鉴于条款对合同的目的予以明确,那恐怕这两个案件的结果,就不一样了。
这个的故事告诉我们,请重视合同中“鉴于”“前言”这些似乎无关紧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