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来的钱,退不退?
先看故事。
甲乙丙三个公司,签了一份合营协议,约定三家合资经营一家食品公司,公司章程里写明,食品公司注册资本800万,甲方出资240万。甲方以设备和现金的形式将资产注入食品公司没多久,食品公司股东会开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甲方出资增加到360万,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之后,甲方又注资120万。
这时候同时发生了两件事,一是食品公司请财务机构对股东出资进行了验资,验资结果是甲方连设备带现金出资,一共410多万,等于比应当出资金额的360万还多了50多万。另一件事就复杂了。
因为甲方是香港公司,新成立的食品公司被当地政府所重视,在得知食品公司决议增资后,当地政府的某个机构给这个食品公司发了一份建议,建议大致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建议你们这个食品公司不要增资,还是按照之前800万的注册资本来办;第二层意思是说既然甲乙丙三方都注资了,那这个钱也不要退了,公司留着用吧。
针对这个建议,食品公司又开了一次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说,对这份建议“原则上同意”。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食品公司返还了甲方多注入公司的50多万,但是对于甲方第二次注资的120万,食品公司按照政府部门的建议,没有退还给甲公司。
又过了一阵,纠纷出现了,甲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中,“原则上同意某部门建议”,同意的是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而不是连同建议的不退还注入资金也一并同意。甲方要求食品公司退自己多掏的120万,官司一直打,一直打到了最高院。最高院一锤定音,这120万,不退。
不退有理
甲方多注入食品公司的120万不再退还,原因有两点。
第一,政府某部门的建议上明确提出了多注入的资金不再偿还,而股东会决议对这份建议“原则上同意”,股东会决议并没有对“不再偿还”这个建议内容进行否定,应当视为股东会同意了政府部门的整体建议。食品公司有权对甲方多投资的120万不再返还。
第二,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食品公司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实际履行。对甲方多于360万元的投资款(上文提到的多投资的50多万元)退还给了甲方,在这个过程中,甲方收到退款后,也并没有对退款金额提出异议。
确实还有最关键的一点,股东会是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甲方作为食品公司的股东,参加了股东会,甲方既不能证明自己在会议上提出反对意见,也不能证明食品公司的股东会议违反了法律程序,那不就等于认可股东会决议吗。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有意见就赶紧提,提晚了可能等于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