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是该付款的人?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太阳公司想从月亮公司购买一些水泥用于自己的工程施工,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太阳公司和星星公司达成了一致,由星星公司在这份采购合同上盖了星星公司的公章,在合同中,约定这批水泥的收货人是太阳公司的某管理人员小太阳。后来,小太阳又向星星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说如果因为采购合同出现纠纷,责任由太阳公司承担。
结果,因为没付尾款,月亮公司将星星公司告上法庭,星星公司一看,这可不行,于是把太阳公司拉进了这个漩涡里。
月亮公司说,我不管你们谁给我付款,反正是欠着我的钱呢。星星公司说,实际的收货人是小太阳,小太阳也承诺了,这合同出问题了太阳公司承担责任,这事儿跟我们就没关系。太阳公司说,这合同是月亮公司和星星公司签的,小太阳也代表不了太阳公司承诺这些有的没的,这事儿你去找小太阳,找我们太阳公司干什么。
到底谁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呢?
谁都别想跑
咱们还是先看法院的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太阳公司、星星公司共同承担对月亮公司的付款责任。
为什么?咱们分开来说。
对于星星公司而言,虽然水泥实际并没有被收入星星公司,小太阳也给星星公司作出过承诺,但是星星公司在采购合同上盖了公章,星星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视为星星公司对合同内容的认可,星星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的责任。
这个逻辑不难理解,虽然货不是你拿走的,但你签字盖章了,那就等于你认可了合同的内容、你愿意承担合同中的责任。不愿意承担责任,你盖章干嘛?
对于太阳公司而言,就相对复杂一点了。首先,货物是给了小太阳,而庭审中,太阳公司也承认了水泥是由小太阳收走的,货物种类、数量等均与合同对应。其次,这批水泥是太阳公司自己在用,这个事实各方都认可。所以可以判定,太阳公司是采购合同真正的履行方,太阳公司同样应当承担给付月亮公司货款的责任。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没事儿别瞎签字,更别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