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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善意取得的房屋,不是我的?

发布者:柴峥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海事海商 |457人看过


说说善意取得

很多朋友对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认识误区。

我们举个例子。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来一台电脑,张三对这台电脑没有所有权。张三谎称这台电脑是自己的,并按照市场价将电脑卖给了王五,王五支付对价后将电脑拿回家打游戏去了。王五购买电脑时不知道电脑是李四的,并且以合理价格购买,对电脑占有使用。此时李四不能让王五退还电脑,只能找张三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

购买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占有使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不能要求退还

上边这个公式就是误区。

这个公式对不对?也对,也不对。如果是对于不需要进行登记就能变更所有权的动产,比如桌椅、水果、电视冰箱,这个公式成立;如果是对于需要进行登记才能变更所有权的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房屋、汽车、船舶,这个公式就不成立,因为缺了登记。

 

《民法典》这样说

善意取得制度在《民法典》中被规定的很详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三个条件是:1、受让人善意;2、转让价格合理;3、需要登记的已经办理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又说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是最常见的不动产,所以符合善意取得情形,必须满足“购买时是善意、价格合理、已经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三点,如果仅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即使已经住进购买的房屋了,也不符合法定的善意取得情形,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收回房屋,您也得搬出去。

那有了损失怎么办?折成钱,找无处分权人去要,谁让他没有权利处分这个房子还拿这房子套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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