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性扭曲还是道德沦丧
咱们先讲故事。
老李和小李是一对母女,1994年,小李花了120万买了一套房,我们称这套房为“诉争房屋”,1996年,小李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1998年,小李因为犯罪,进入监狱服刑,直到2008年才出狱。
在2003年的某一天,故事发生了。
老李拿着房产证、自己和小李的身份证、以及所谓的小李给自己的委托书,找到了房屋中介,要卖诉争房屋,报价56万。中介一看老李手续齐全,又是小李的母亲,也没多想,就开始找买主。小甲在中介平台上看见这套房,想买,联系中介签合同,支付了三万定金,一切流程都正常。
这一天,老李约了小甲去办过户,在交易大厅,老李指着一个中年女性说,这是小李,是我闺女。“小李”在过户的各种手续上签字,过户手续顺利办完,随后,老李让小甲给自己指定的账户打房款,并给了小甲一张收条。
直到2008年真正的小李出狱,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卖了,交涉无果小李将小甲诉至法院,要求小甲退还自己的房屋,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房子还归小甲。
为什么?
咱们看看法院是怎么讲道理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国法律有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权限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翻译一下就是,如果从现有的证据和事实上看,小甲有理由相信老李能够代表小李完成卖房这件事,房子就是小甲的,没毛病。
那么问题来了,到底能不能认定小甲有理由相信,或者说是否有明显的不合常理之处引人怀疑呢?判决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的。
第一,“小李”到场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中介业务人员、“小李”、老李和小甲的陈述,可以明确,在办理过户当天,“小李”(假冒的)到现场全程参与办理过户手续,并且携带着小李的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等材料。从“小李”的整场表现上看,“小李”先向中介机构提供出售信息,又在交易过程中积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原件手续,还去过户现场配合办手续,最后也是“小李”收的购房款,再加上老李和“小李”的“母女关系”、“小李”和身份证上的年龄相仿、身份证照片和本人不一定很像,如果你是小甲,你会不会怀疑这个“小李”是假的?按照常理,一般人不会想到全程是别人冒充的。
那么,仅仅是“小李”去办理过户交易,就能推定小甲有理由相信老李能够代表小李完成卖房这件事吗?当然不行。
另一个至关重要的细节在于,假小李在交易过程中签署了一系列文件。根据常理,房屋所有权人的亲属,在所有权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是不能仅凭身份证、房产证等原件代替所有权人办理过户的。虽然假小李是假冒的,但整个交易过程中,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人员、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核查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未能核查出假小李是假冒的,那么就不能要求小甲有更强的判断能力和更高的关注义务。
讲到此处,细心的你们一定会提出一个问题,小李买房的价格是100多万,老李伪造小李委托书卖房的时候,报价才50多万,这个价格在当时恐怕是低于市场价的,小甲买房看到这个价格,不应该怀疑这套房有问题吗?
是的,真小李也提出了这个问题。但问题在于,这套房是小甲通过中介信息购买获得的,中介的专业从业人员都没查出这套房有什么问题,专业的房屋中介就给了小甲这样的报价,作为普通人,不应该被要求比专业人员更专业,法不能强人所难。另外,房价是波动的,小李主张房屋出售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但是却没有证据。
在这里需要再强调一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据好找也难找,关键在寻找证据的思路。
结合以上几点,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已经是小甲的了。
真小李还能怎么办?
诉争房屋归小甲,因为小甲是善意取得的这套房屋。然而,老李伪造小李的授权去卖房子,老李可没有善意,所以小李虽然不能找小甲要房子,但可以找老李要赔偿。小李可以向老李主张自己的损失,至于结果怎么样,那就要看老李的经济能力了。
我们复盘一下这个案件,如果当时小甲不是通过中介购买诉争房屋,而是通过熟人直接找到老李买房,最终的结果还是这样吗?也许真不是。本案最核心的地方其实在于,无论是房屋价格还是交易过程,都有专业的中介服务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各种信息进行审核,从而减轻了小甲的审核义务,如果没了中介这一道,就说这打五折的房价,就够小甲在法庭上好好解释解释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