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文。
上回说到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日期应为2017年12月31日,因开发商延迟交房,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1日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商赔偿买受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违约金赔偿金额?
首先对2018年、2019年、2020年该房屋租金的价格进行鉴定,鉴定一般会参照同位置同面积等尽可能与该房屋相似的房屋租金,然后得出结论,比如该房屋2018年一年租金是10000元,2019年是12000元,2020年是16000元。第二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如计算出来是每年违约金12000元。
关键的一步来了,鉴定出的房租金额,是没有异议的实际损失金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最高不能高于实际损失的30%,通俗的解释就是,实际损失是100块钱,你最多能要130块,这130是实际损失加违约金,超过130,法院大概率不支持。
接下来就好说了,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每年违约金是12000元,那么拿12000元和每年的房租(实际损失)的130%比大小,如果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130%,那么以实际损失的130%,作为赔偿的上限。如果原告(买受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赔偿,违约金又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130%,那么原告将得到的赔偿金是实际损失的130%。
以上是咱们的理想算法,实践中逾期交房的时间节点几乎不可能是整年,那怎么办?我们来看一段判决书原文,“违约天数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共计186天,即186天×(513632元×0.0001)=9554元,”513632元是合同金额,0.0001是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所以即使不是整年计算也没关系,换算成天就可以了。
接下来要明确两个问题。
合同里没有明确的违约赔偿标准?基本上不可能,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已经非常成熟了,有可能合同中没有没日万分之一这种类型的标准,但可能是按照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这类的浮动标准。
实际损失就必须是房租吗?不一定是房租,但你主张实际损失,就要能提供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房租以外的损失,本身就没有发生,更不好量化,房租一鉴定就能出结论,而且这个鉴定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法院对鉴定结果的采信非常稳定。
最后强调一点,以上所说的都是一般情况,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想要争取最大的利益,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独的方案和策略。如果您真的遇到此类问题,这篇文章的作用是让您知道个大概,心里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