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糟心的故事
小王应聘某公司的工程师岗位,公司录用了小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一万三,并有一定的绩效奖金,试用期3个月。
在经过了一个月左右的试用期后,公司领导找小王谈话,领导说,小王你经常和同事争吵,没有团队合作精神,这和咱们公司的企业文化不符,你走吧,别干了。小王说,那不叫争吵,就是正常为工作各抒己见,我不走,有本事你就开了我。
公司领导说你走吧,小王说我不走。几个来回下来,小王一生气,办了离职手续完成了工作交接。
回家之后,小王越想越生气,又一气之下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自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奖金。
于是问题来了。
公司违法了吗?
公司确实违法了。但公司违法的原因不在于提出小王没有团队精神,而在于公司没有实质的证据。因此,公司因为小王缺乏团队精神、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所以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既然违法了,那继续履行呗?不行。按照法院的裁判观点,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而在经过劳动仲裁、诉讼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小王和公司之间基本的信任已经被打破,再加上解除劳动合同时小王还在试用期,双方的劳动关系还在非正式的阶段,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双方在精神上都是折磨,所以,算了。
既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又没有继续履行的价值了,那赔钱呗?不行。别忘了,小王已经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并以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签离职手续,可真没人逼他。既然是小王自己签署的离职手续,自己办了工作交接,之后也没再去公司要继续上班,那用人单位,为什么要支付小王在家躺着期间的劳动报酬呢?
所以啊,冲动是魔鬼,冲动之后做的事,法律不一定保护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