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峥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签了offer你不要我,赔钱!

发布者:柴峥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31人看过


Offer,打工人的好朋友

作为当代社会打工人,你一定熟悉并且欢迎offer来到你的邮箱。

用中国话来解释,offer也叫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当求职者经过几轮面试笔试的拼杀,被用人单位确认可以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会给劳动者发一份offer。在offer中,用人单位通常会写明职位、待遇、工作内容、地点等信息,并明确求职者办理入职手续的时间。

offer的最后,用人单位会要求求职者确认是否同意offer中的事项,如果确认入职,则需向用人单位回复确认邮件。至此,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算是达成一致,求职者准备走上升职加薪之路。

但这条路有时候并不那么好走,今天咱们就来讲这样一个故事。

 

无处安放的自己

小孙想跳槽到某金融公司,与该公司接洽并参加各种面试后,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收到了这家公司的录用通知,也就是所谓的offer。小孙回复确认入职后,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入职新公司。

然而,小孙在约定的时间至新公司报到,却被告知,新公司不会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换句话说,新公司不要自己了,自己不仅不能在新公司工作获得报酬,之前辞职也白辞了。

于是,小孙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公司赔偿自己辞职、交通等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承担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公司已向小孙寄发了入职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已明确了入职的岗位、薪酬、试用期、地点、联系人等,小孙亦按要求填写了确认收到录用通知书回执,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新公司。上述事实说明孙已与新公司就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孙为此也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后公司却拒绝与孙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亦属于合同范畴,其受特别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在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仍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的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合同之规定,公司理当赔偿孙基于缔约信赖而造成的失业损失。对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量公司的主观恶意、过失程度以及孙之后的求职、工资标准等情形,酌定公司赔偿孙经济损失21万元。

 

所以,如果签了offer而被拒绝录用,不要慌,整理好证据,法律保护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